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九条有效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挖坑、取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五)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及标志等设施;(六)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七)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确需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