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供热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二)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