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六条有效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