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八条有效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从事供热经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