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经检测达不到无公害蔬菜标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经营者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由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履行,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