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商品房销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