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委托销售的还应当出示销售委托合同。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