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分期验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单体竣工验收手续;

(二)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条件,道路和排水管道畅通;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验收范围内已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