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分期验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单体竣工验收手续;(二)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条件,道路和排水管道畅通;(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四)验收范围内已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