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或者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规模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