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或者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规模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