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未采取防范措施储存、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的,由应急、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