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标准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