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的,由城管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施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