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辆行驶证和排放检验合格标志,维修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继续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农业农村、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