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及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的燃煤电厂和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