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的燃煤电厂和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