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主动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