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防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