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