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四章 促进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需要,依法保障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建设用地,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