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约用水重大项目计划。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