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