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因特殊需要占用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对违法者按照每个地桩、地锁或者障碍物200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