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以服务居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