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城乡社区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可以委托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做好日常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房产管理、公安、司法行政、大数据应用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