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议有关部门服务社区工作,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中评议,评议结果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内容。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社区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反馈评议意见。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对评议意见应当及时回应。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