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应当按照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结构、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市、县(市、区)应当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开发、统一管理、薪酬待遇、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