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闲置资源,优先作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鼓励驻社区单位为社区提供综合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