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闲置资源,优先作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鼓励驻社区单位为社区提供综合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