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新建、改(扩)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一千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的标准纳入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使用。建设项目验收应当邀请民政部门参加。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办公用房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社区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五百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也可以采取置换、购买、租赁、借用等方式解决。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