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明确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