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十四条有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由审批机关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的,不得组织实施。但发生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社会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临时性统计调查项目除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