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