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