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