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