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效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