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有效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成立的,其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必要费用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介人隐瞒与订立技术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根据情况免收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