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违法养犬行为、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