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违法养犬行为、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