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饲养犬只未登记的;

(二)养犬登记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遗失,十五日内不申请补办的;

(三)养犬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到原养犬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的。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