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救助和认养第三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和方便交易的原则,设置规范的犬只交易市场。犬只交易应当在人民政府设立的犬只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