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养犬行政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养犬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以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