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