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