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