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犬只免疫证明由农业农村部门监制;养犬登记证、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由市级公安机关监制。

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于十五日内申请补办。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