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且按期年检;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经登记饲养的犬只,应当从次年起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年检。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