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完善中医药服务监管机制。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管理科(室)。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