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和规范化培训基地,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