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和规范化培训基地,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