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六十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有选举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以选举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