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有选举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选举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