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时,至少要有两名监票人和一名计票人负责流动票箱的投票工作。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可记载、可存查的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