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当按照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进行选举,并在投票选举结束的三日内公布选举结果。因特殊情况在选举日未能进行选举的,或者因选举无效需要另行选举的,应当在选举日后七日内完成选举工作。

每个选区根据选民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参加选举的原则,可以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几个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