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二)违反保护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三)对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予以包庇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