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并制订历史文化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一)开设店铺;(二)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业;(三)开办博物馆、展览馆、民俗传习馆所;(四)举办大型表演活动;(五)拍摄电影、电视;(六)设置广告、标牌;(七)其他可能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